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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于都一女子获刑

    信息发布者:hongxina
    2019-11-22 18:06:38    来源:仙下人民政府   转载
    于都一女子为了尽快拔除田间野草,竟然点火焚烧,一不小心引发森林火灾。近日,该女子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从家中步行前往自家农田里拔除杂草。在拔除杂草的过程中,刘某觉得用手拔草速度太慢,于是从口袋中掏出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在自家种青菜的田垄旁边,以及通往自家农田的小道旁边田埂下方位置将杂草引燃,引燃的杂草在燃烧的过程中不慎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经于都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林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3亩,其中受害有林地面积48亩,林木蓄积损失20.28立方米,出材量13.689立方米,林木损失14334元,迹地更新损失14400元。


    Q

    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检察官释法:


    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A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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