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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通告!于都警方将对此开启大整治!

    信息发布者:hongxina
    2020-04-12 19:12:04    来源:于都发布   转载

    头盔有多重要?

    小编已经提醒过多次了

    但还是有人觉得骑摩托车戴安全头盔麻烦

    抱着一种侥幸、盲从、应付的心理

    能不戴则不戴

    可是你知道吗?

    头盔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来说

    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未佩戴头盔——造成死亡事故



    佩戴了头盔——仅头皮擦伤



    未佩戴&佩戴安全头盔对比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到2019年,我县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就有3000多起,严重危及广大交通参与人的出行安全,甚至造成生命悲剧。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于都交警将开展不戴安全头盔为重点的夏季交通安全大整治。依法加大对全县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超员等系列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同时,一并开展对非法载人、逆行、抢道、闯红灯等系列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为我县广大群众出行创造安全、文明、有序道路交通环境。

    宣传发动(时间:从即日起至4月15日)

    一是公职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行动,从“头”做起,上下班骑乘电动、摩托车要佩戴好头盔;

    二是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媒介平台,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的危害性及处罚的依据。

    (此阶段宣传为主,对现场的查处行为不予处罚)

    集中整治

    4月15日至5月15日;交警部门将从严处罚驾驶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重点

    (一)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无牌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三)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悬挂号牌,二、三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四)饮酒、醉酒驾驶二、三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三轮电动车;

    (五)驾驶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三轮电动车人货混装的;

    (六)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七)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乱停乱放

    (八)二、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及其它机动车逆行、抢道、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摩托车(含其他机动车)改装拼装、“鬼火”摩托车轰鸣扰民及超速行驶危险驾驶行为,二、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安装遮阳伞危险行为。

    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常态化管控(自5月15日后为常态化整治)并重推进,努力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工作目标。使我县文明交通层次和交通安全环境不断提档升级。


    什么是超标电动车呢?

    电动车自行车国家新标准如下

    ▼▼▼

    01

    最高车速25Km/h,车速达到15Km/h发提示音;

    02

    整车质量55Kg;

    03

    车宽≤0.45m,轮距≤1.25m,鞍座长≤0.35m;

    04

    电池电压≤48V,电机功率≤400W;


    具有脚踏功能


    以上几类电动车都在整治范围之内!!

    请大家在行车时务必佩戴好头盔!

    否则面临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1、未按规定戴头盔

    驾驶两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的处罚款20元,记2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处罚款200元,乘坐人员的处罚款20元,并扣车自行购买头盔后再取回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等规定: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记2分。

    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

    无证驾驶二、三轮摩托车的车、轻便摩托车处罚款 500元,可并处行政拘留。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二、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年检的处罚款 200元,记3分。

    4、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采取强制报废措施。

    5、轻便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违法载人的

    轻便电动车违法载人处罚款100元,超标电动车处罚款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处一百元罚款。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限搭载一人。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十元罚款。

    6、加装遮阳(雨)棚(伞)的

    强制拆除,没收装具

    7、不按规定停车的

    摩托车、电动车占用小车位或未在指定位置停放的:强制拖离后, 摩托车罚款150元、超标电动车罚款50元。

    8、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处罚款200

    9、驾驶非法改装鬼火等车辆的

    强制没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处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

    1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1500元,一次记12分;二次酒驾或醉驾的,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


     于都警方温馨提醒


    广大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骑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畅通,共筑平安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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